還是被起訴了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告 黃X嘉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序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X嘉明知LV及其商標圖樣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依法向我國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

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圍巾、服飾用袋口方巾、頭巾等商品之商標

使用權,現乃於商標期間內,且上頭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

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

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

 

黃X嘉於民國97年間某日,由其母親處收受他人丟棄之仿冒LV絲巾1條

,明知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

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99年1月20日起,在其住處內,經由電腦

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之X天拍賣網站,以XXXXXXX帳號,在該網站上刊

登上開仿冒商標之絲巾照片及販賣該商品之訊息而陳列該仿冒商標商品

,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嗣經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網以新

台幣399元之代價,購買該仿冒絲巾一條,並於得標及匯款後,由黃X

嘉寄送至指定處所而查獲,並扣得仿冒LV商標之絲巾1條。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X嘉固坦承在拍賣網站上刊登上開仿冒商標之絲巾照片及

販賣該絲巾商品之訊息等情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

辯稱:我一開始即不知道那個絲巾是假的。不清楚LV之價格昂貴,有聽

說LV是名牌而已。云云。惟查,本件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趙XX於警

詢中證述,附有拍賣網站網頁資料、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查

扣物估價表、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照片

、交易明細表等附卷可稽及上開仿冒物品扣案可資佐證。且LV之商標及

圖,係世界著名商標,可為眾所周知,每個真品絲巾市價約上萬元之譜

,此有前開商標權人代理人趙XX所出具之查扣物估價表1份在卷足參。

被告供稱平日會於雅虎購物網或PC XXX購物網上瀏覽購物之訊息等語

,前開2購物網站內均有出售LV之相關商品,被告若欲出售明之為名牌

之商品,更應參考網路上之購物網站相關商品之價格,豈有不知VL商品

之價格之理。而被告為具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此當有所認識,其空

言否認犯行,要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X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罪嫌。扣案物品,請依商標法第83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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